家暴受害者为反抗而杀人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裁判要旨:长期遭受严重家暴的受害者为反抗、摆脱家暴杀死施暴者,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如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2015)浙温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荣香,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莹,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桂梅,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4)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荣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荣香及辩护人李莹、李桂梅,有专门知识的人陈敏,证人邵某、刘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姚荣香和被害人方某丙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姚荣香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发达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被害人方某丙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案发前一天向自己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产生杀害被害人方某丙的想法。被告人姚荣香遂持铁棍猛击被害人方某丙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方某丙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姚荣香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姚荣香,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姚荣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荣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杀死丈夫方某丙,而是迫不得已才将其杀死。姚荣香的辩护人辩称,姚荣香自18岁开始即遭受被害人方某丙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姚荣香因不堪忍受方某丙的严重家庭暴力而将方杀死,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荣香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谅解姚荣香,姚荣香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荣香和被害人方某丙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丙与姚荣香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丙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荣香实施殴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丙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发达鞋底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荣香,当晚还向姚荣香提出离婚并要求姚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荣香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丙的想法。姚荣香趁方某丙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方某丙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方的颈部,致方某丙当场死亡。作案后,姚荣香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法医鉴定,死者方某丙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方某丙的父母方某甲清、张某表示谅解姚荣香的行为,并请求对姚荣香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姚荣香的供述,供认自己与丈夫方某丙结婚已有15年,婚后育有四个孩子,最大的16岁,最小的4岁。自2001年起方某丙开始打自己,方某丙脾气一上来就对自己拳打脚踢,喝酒后就打得更厉害。自己只想一心跟着方某丙过日子,一直忍受。自己也不敢报警,担心报警回来方某丙会打得更凶。2013年下半年,方某丙在外面有了女人,自己问一下他和那个女人的事情,他就会打自己,到了2014年,一两天都要打一次。2013年12月30日,方某丙在棋牌室里和那个女的发微信,自己要看,结果方某丙就在棋牌室里拿开水泼自己,还将自己的头往地上撞,眼睛周围都打黑了。2014年大女儿放假在温州,自己看见方某丙和那个女的发微信,觉得不舒服,想看一下,结果方某丙发火了就拿放在宿舍里的钢管打自己,最后被女儿拉住。2014年8月15日,自己搬到方某丙工作的厂里,想和他好好过日子,他不理自己。第二天买菜时自己发现钱丢了,为此方某丙一直骂自己,拿啤酒瓶砸自己,到了晚上还在骂自己。他叫自己走,孩子分给自己两个,生活费自理,说以后再也不想跟自己有任何关系。自己越想越绝望,方某丙对自己这么差,自己平时省吃俭用,这么可怜,他还要和自己离婚,还不给孩子的抚养费,自己离婚了怎么养孩子。自己半夜醒来又想到这些伤心事,想想以后的日子没法过了,就去桌边拿了铁棍,朝他头上用力打了几下,他的脑袋就裂开了,自己又去拿了菜刀割了他的脖子,他就死了。本来自己准备自杀的,但想到还有四个孩子,就打电话给110报警。然后又打电话给妈妈、姐姐,还打电话给方某丙的妈妈和姐姐。作案后自己将铁棍扔在房间的地上,又去洗了菜刀,想把刀上的血水甩干时,刀一滑掉到一楼的地上了。警察一过来,自己就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警察,还带警察去找到了杀人用的菜刀。2.证人占有元、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占有元与吴某甲在发达鞋底厂5楼宿舍睡觉,姚荣香敲宿舍门,说她把方某丙杀了。占有元就与同事陈某甲一起来到3楼方某丙的宿舍,进去看见方某丙躺在床上,满脸都是血,脖子上有一个大口子,床边地上有一大片血。后警察来到现场,姚荣香对警察说人是她杀的,接着姚荣香被警察带走。占有元、吴某甲的证言还证实,二人听厂里同事说,方某丙在外面有女人,还经常打老婆。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自己在发达鞋底厂6楼宿舍睡觉,占有元过来将自己叫醒,说姚荣香将方某丙杀了,自己和占有元来到3楼方某丙的宿舍门口,把门推开,看到床边地上有一片血,方某丙躺在床上,脸上、身上很多血,喉咙位置有一个大口子。陈某甲的证言还证实,自己与方某丙夫妻都在发达鞋底厂务工,2014年上半年方某丙夫妻都离开厂里,7月份方某丙一人回到厂里,案发前几日姚荣香也回到厂里。2013年开始,方某丙在外面有了女人,还经常打姚荣香。有一次大概在2013年年底,姚荣香的脸都被打黑了。4.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自己在发达鞋底厂5楼宿舍睡觉,吴某甲过来敲门,说姚荣香把方某丙杀了。自己在发达鞋底厂上班已有十七、八年,方某丙于三、四年前来厂里做鞋底设计。方某丙的老婆姚荣香在厂里也干了两、三年。从2013年农历3、4月开始,方某丙和姚荣香经常吵架,有时候一个星期吵好几次,有几次他们夫妻吵架后,自己看见姚荣香的手臂上有淤青。2013年国庆过后,姚荣香回厂里上班,眼睛肿了,还带着眼镜、帽子遮遮掩掩的,大概认为伤是被她老公打的,觉得不好意思。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姚荣香的弟弟。2014年8月17日凌晨,自己接到姚荣香的电话,说她把方某丙杀掉了,自己根本不敢相信。后来姚荣香说是真的,自己才知道出事了,就叫姚荣香赶紧打120并报警,后来就没联系上她。姐姐姚荣香17岁就和方某丙在一起,生了3个女儿1个儿子。方某丙的脾气很差,又好赌抽烟,姚荣香在跟方某丙生活的十几年当中,经常受到方某丙的殴打,姐姐都是忍受,直到这两年被方某丙打怕了,才有离婚的念头。2013年6月份,姐姐告诉自己,方某丙搞外遇,方某丙也承认有这件事。方某丙有了外遇之后和姚荣香吵得更凶了,打架更是常事。2013年年底姐姐回老家过年,自己发现她额头肿了很大一块,姚荣香说是方某丙在麻将馆里打的。6.证人叶某、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二人是姚荣香的表哥、表嫂,在娄桥开餐馆。2014年8月17日凌晨3点多,叶某接到姚荣香的电话,说把方某丙杀了。有一次大概是在五年前的冬天,姚荣香的衣服被撕破了跑到店里来,方某丙拿了一把小刀追过来说要把他老婆杀掉,被叶某、刘某、邵某等人拦下。叶某的证言还证实,方某丙对外人都还可以,对姚荣香就很差,打姚荣香是家常便饭的事情。自己经常看到姚荣香额头肿了或者眼睛乌青了,问她伤是哪儿来的,她说是被方某丙打的。自己和刘某也劝过方某丙,但这毕竟是他们两夫妻的事情,不好多讲什么。7.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姚荣香的堂姐夫。大概五、六年前,有一次自己接到姚荣香父母的电话,说姚荣香被方某丙打得鼻子出血,自己过去看望姚荣香,发现姚荣香的鼻子已经包起来了。这次后的第二年,在叶某的饭店里,方某丙拿着水果刀要杀姚荣香,最后被大家拦下来。方某丙与姚荣香关系不好,姚荣香经常被方某丙打。8.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瓯海娄桥发达鞋底厂的管理人员,方某丙和姚荣香都是厂里的工人。2013年下半年有一次,自己在二楼办公室,有工人跑过来说,姚荣香和方某丙打架了。自己赶紧跑过去,看到姚荣香的头部被打肿了。姚荣香经常被方某丙殴打的事情,厂里很多工人都知道。2013年下半年快过年的时候,姚荣香来厂里上班时,眼睛和额头被打肿了,自己听人说姚荣香是被方某丙打的。不止这两次,有好几次自己都看到姚荣香受伤,听工人说,方某丙打姚荣香的时候,看到什么东西就拿起来打,拳打脚踢的很正常。平时方某丙的脾气很暴躁,姚荣香为人不错,人很老实、脾气也很好。9.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瓯海潘桥鑫好鞋材厂的厂长。2014年姚荣香在鑫好鞋材厂上班,方某丙没找到工作的时候也住在姚荣香的宿舍里。姚荣香经常被她老公打,还有工人向自己投诉,整个6月份的晚上都有听到姚荣香喊“救命”的声音。自己也派员工去找过方某丙谈话,但没有报警。同年8月15日姚荣香向自己辞工,离开了鑫好鞋材厂。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方某丙是同村人,在瓯海娄桥古岸头开棋牌室。2013年年底的一天,自己在房间里听到外面姚荣香和方某丙在吵架,就赶紧出去,看见方某丙拉着姚荣香的头发用拳头打,自己就上去把方某丙拉开。姚荣香的额头肿了一大块,听人说是被方某丙扯着头发往墙上撞造成的。方某丙和姚荣香平时经常吵架,打架,基本上都是姚荣香被方某丙殴打的比较多,这些事很多人都知道。11.证人方某甲清、张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二人是方某丙的父母。方某丙和妻子姚荣香长期在外面打工,只有过年才会回来半个来月。这一、两年来,方某丙与姚荣香吵架比较厉害时,姚荣香就会打电话回来哭诉,自己二人也劝过方某丙。2013年年底方某丙与姚荣香回来时,姚荣香额头有个大包,姚荣香说是被方某丙拉住头发往地上撞造成的,问方某丙说是他们夫妻俩打架时姚荣香不小心摔伤的。出事当天凌晨,姚荣香曾打电话给张某,说他们夫妻俩吵架很凶,已经报警了。之后自己二人再打电话给方某丙和姚荣香,就没人接了。方某丙和姚荣香有四个孩子,希望姚荣香能早点出来照顾孩子。1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自己接到在温州这边的亲戚电话,说弟弟方某丙被姚荣香杀了,就从江西老家赶来温州,经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死者是方某丙。1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垅西村支部书记。方某丙是垅西村村民,自己接触过好几次,这个人脾气很暴躁,爱喝酒,平时讲话很冲。这两年自己去温州出差,和方某丙的几个朋友坐下来吃饭聊天,听他们讲起近两年方某丙经常打他老婆姚荣香,而且方某丙在外面搞外遇,方某丙的老婆提出离婚。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自己通过微信认识了方某丙,后来方某丙请自己吃饭,对自己挺好的,自己就与他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某丙的母亲打电话给自己,叫自己不要跟方某丙在一起。姚荣香也打电话给自己,和自己吵了好几次。方某丙脾气比较暴躁,跟老婆吵架的时候经常打老婆,他老婆管不住他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乙辨认,确认被害人方某丙系与其保持婚外情的男子。15.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姚荣香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其左前额有软组织肿胀,右膝盖外侧有皮肤擦伤,右脚第三趾、右小腿中段外侧、右上臂中段外侧有血迹,侦查人员拍照固定并提取了上述血迹和姚荣香的血液样本。16.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证实侦查人员扣押了姚荣香所穿的上衣、裙子和拖鞋。17.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物证鉴定室物品检验报告,证实检验人员在姚荣香所穿的t恤衫腹部位置提取红色斑迹一处。18.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头村古斜路3号,中心现场位于古斜路3号西边一张楼梯东侧三楼房间,房间内床上有一具男尸,尸体头部前额有创口,颈部有创口,气管断开。尸体头部、颈部、胸部、双臂有血迹,尸体下方床上、枕头、被子上有血迹,枕头南侧床上有一条带浸染状血迹的毛巾。床头靠背上及上方墙上有喷溅状血迹。床下方北边地面上有一根螺纹钢管,钢管上布满血迹。床北侧地面上有一个纸箱,纸箱内有一把菜刀,菜刀表面无血迹,未见异常。楼梯间内西墙上有一扇铝合金玻璃推窗,窗户外侧为西面楼房楼顶,两幢楼房之间有墙缝,在窗户下方墙缝间地面上有一把菜刀,菜刀刀柄与刀面连接处刀面上、在注册商标图案上以及另一个刀面上有血迹。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多处血迹,在螺纹钢管和菜刀上提取了血迹。19.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学,证实方某丙的死亡原因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20.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姚荣香所穿t恤衫腹部位置的红色斑迹、姚荣香右上臂中段外侧面上红色斑迹、方某丙宿舍门内侧球形锁球头上血迹、宿舍内地面上血泊、宿舍内西北墙角地面纸箱上的血迹、螺纹钢上的血迹、螺纹钢东端表面转移斑迹、菜刀刀面上的血迹以及刀柄上的转移斑迹均系被害人方某丙所留。21.瓯海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2013年12月31日姚荣香在瓯海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头部伤势的事实。22.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姚荣香使用的手机号码1317919于2014年8月17日3时39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日3时40分拨打120电话。23.住宿记录,证实方某丙与陈某乙于2013年9月1日入住克莱嘉商务宾馆8607房间。24.谅解书及调解书,证实被害人方某丙的父母亲方某甲清、张某请求对姚荣香从轻处罚,并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5.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娄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姚荣香的到案经过。2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荣香、被害人方某丙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姚荣香、辩护人及公诉人对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人程某的证言因证据形式、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有专门知识的人、家暴问题专家陈敏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并提供专业意见如下: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针对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为控制,即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者为了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即使施暴者逼迫受害者离婚,也是为了控制受害者,让受害者服从自己。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往往会自杀或杀害施暴者。为了避免遭受更加严重的侵害,受害妇女会在施暴者已经暂时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采取极端的手段置施暴者于死地。受害妇女的加害行为一般只针对施暴者,在施暴者消失后,对其他人不会再有危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荣香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丙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方某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姚荣香的供述以及证人占有元、吴某甲、占某、姚某、叶某、刘某、邵某、吴某乙、严某、王某的证言,应认定被害人方某丙在婚姻生活中对姚荣香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荣香对被害人方某丙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丙的婚外情并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姚荣香杀人的动机并非卑劣;姚荣香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荣香属于受虐妇女,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姚荣香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荣香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荣香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丙的父母对姚荣香表示谅解,考虑到姚荣香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姚荣香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荣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螺纹钢管一根、菜刀二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琼
代理审判员吴程远
人民陪审员方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林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