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实施移动互联网专利的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但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国际商务的迅猛发展却对该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借助信息通讯技术的远程控制能力,发明的不同部件以及实施行为可以分散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另一方面,网络的交互性又导致有关发明的实施呈现多方参与的特征。面对这种未经许可跨国分散实施专利发明的情况,专利权人得把分散在各国的组件或者不同当事人的行为当做一个整体看待,才有望主张专利侵权。而如果各国都坚持严格意义的专利地域性原则,可能即便专利权人在各个国家都获得了专利权,也无法有效保护专利。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智臻网络)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公司(后文合称苹果公司)Siri系统侵犯发明专利权案[12](后文简称苹果Siri案),就明确向我国法院提出了上述问题。本文首先介绍苹果Siri案的基本事实,分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接着归纳英美国家的相关判例,并在简化和假设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探讨Siri技术的专利侵权问题。
二、苹果Siri案简介
(一)涉案专利
智臻网络于2004年8月13日在我国申请名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2009年7月获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简称749专利),其中既有产品(系统)权利要求,也有方法权利要求。该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得到十分拟人化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749专利在介绍发明的“背景技术”时,指出互联网搜索技术“提供广泛搜索功能”,但是“仍然很难获得想要的信息”,“在找到目标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垃圾信息”,[13]言下之意,该发明可以帮忙人们解决或者缓解这一问题。749专利应用的产品被称为“小i机器人”,具有中文聊天的自然语音识别功能,早期应用在MSN、QQ、短信、网页等交互平台上,后面又有应用到智能手机、智能电视以及电话上的语音交互版本[1]。
(二)涉案权利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智臻网络主张苹果Siri技术侵犯749专利所有11项权利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要求1和9。这些权利要求在苹果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皆获得专利复审委的维持,但最终效力仍有待法院的审理[2]。
1.749专利的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采用了产品专利的表述:“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机器人拥有一个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对应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权利要求9采用了方法专利的表述:“9、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与机器人聊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即时通讯平台将该对话传送给相对应的通讯模块,通讯模块再将对话传给过滤器,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至相应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根据其相应的数据库对该对话进行答复后转通讯模块发给用户。”
2.存在的法律漏洞
749专利是涉及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明。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如上述权利要求9),也可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如权利要求1)。当以产品或者装置方式撰写时,应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14]
显然,独立权利要求1是以产品权利要求方式撰写的开放式权利要求,“聊天机器人系统”实际是实现机器人聊天功能的装置。根据该权利要求提到的先后次序,该装置的组成部分至少包括:用户、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通讯模块、通讯(短信)平台、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游戏服务器和过滤器。但该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下述法律风险:首先,它把用户作为专利产品的组成部分,列为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多余指定。如果法院在专利侵权比对时,不支持多余指定并严格适用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全面覆盖原则[15]的话,权利要求1将丧失追究任何专利侵权的能力,因为不会存在侵权装置中包含用户的情况。原告起诉状在比对技术特征时没有列举用户,应该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其次,涉嫌侵权的产品部件可能分散于不同国家(例如其中的智能服务器或者游戏服务器位于美国),从而使专利产品的制造(组建)、使用行为不再局限于中国国内。这种情况下可否认定存在制造侵权、使用侵权,在我国并不明确。
权利要求9在撰写上同样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它初看似乎是一个独立的方法权利要求,但实际仍是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它有一个引用部分即“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由于权利要求2到8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引用部分同样属于权利要求不可或缺的部分[3],因此权利要求9已被权利要求1限定。这意味着侵犯该方法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权利要求1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结果是,一旦法院认定独立权利要求1没被侵犯,势必连带影响到权利要求9。其次,权利要求9采取了不同主体分别实施专利方法的表述方式,这意味着严格来讲,没有哪一方当事人完整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例如,该方法专利的前两个步骤是“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也即这些步骤是由用户实施的,而后面的步骤则是在提供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当事人的控制下实施的。这种分散式权利要求若要追究专利侵权责任,通常得确立用户与提供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当事人构成共同侵权,否则只能认定不侵犯专利方法。
(三)涉嫌侵权的Siri技术
智臻网络认为,苹果贸易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iPhone4S、iPhone5、iPad4、iPadmini、iPodTouch5等5款产品中的Siri技术落入其749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案件庭审时,智臻网络指出,通过分析苹果公司iPhone4S手机中的Siri实现方案、苹果公司对Siri技术的介绍和Siri专利技术对应的美国专利“智能自动助手”(US2012/0,016,678,简称678专利),可确定Siri技术落入749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在庭审时,对Siri技术和749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应关系做了如下概述:(1)Siri技术的交互界面(语音采集/语音识别/编解码/输出),对应于749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者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2)Siri技术的语义分析(自然语言处理/语义网络),对应于749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3)Siri技术的智能逻辑(场景管理/上下文处理/个性化处理/知识推理/……),对应749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4)最后,Siri技术的数据库反馈(知识库/对话库/垂直搜索/信息服务/数据挖掘),对应749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16]与此相反,苹果公司否定涉案Siri实现方案与美国678专利具有相关性。目前苹果Siri案尚在审理之中,Siri技术到底具备哪些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749专利,仍有待法院审查。
三、绝对地域性原则下Siri技术的侵权可能性分析
为了分析之便,我们将案情做简化处理并假设如下:(1)我国法院在侵权比对时,宽容地忽略了749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1和方法权利要求9中的“用户”技术特征;(2)Siri技术完全体现了权利要求1和9的所有技术特征;(3)Siri技术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服务器位于美国境内。
在该假设情境下,Siri技术的跨国特征导致其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外,这意味着749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在中国境内找不到Siri技术的对应结构。由于我国专利法、司法解释和判例尚未明确回应这个问题,假如我们严格适用专利地域性原则,认为749专利的效力无法触及Siri技术位于境外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服务器,或者认为只能按照Siri技术的国内组件进行侵权比对,那么结论肯定是不构成侵权。而权利要求9由于已经被权利要求1所限定,所以也不会被Siri技术所侵犯。
为分析权利要求9,我们进一步假设,它在撰写上克服了被权利要求1限定的缺陷,例如前序部分不再包含权利要求1而仅写“一种使用聊天机器人系统进行聊天的方法”,从而没被权利要求1牵连到。接着我们按照权利要求9的表述,把Siri技术的实施分为8个步骤。我们发现,实施这些方法步骤涉及多方参与,而且与人工智能服务器和相应数据库相关的步骤,要么完全是在美国境内进行,要么在中美之间进行。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同样没有对类似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和裁断,严格适用专利地域性原则的话,也将得出权利要求9无法覆盖在美国境内实施的方法步骤的结论。同时,由于用户、服务提供者各自实施了一部分方法步骤,也即苹果公司自身并没有完整地实施所有方法步骤,因此原告若要证明被告构成侵权,除了要克服专利地域性,还必须证明用户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例如被告故意引诱用户实施了一部分方法步骤。
可见,如果我国法院严格执行绝对的专利地域性原则,749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1或者方法权利要求9即便经过改良,也无法覆盖Siri技术。那么在互联网起源地的美国,情况又会怎样呢?我们分别从专利产品的部分组件位于境外,以及专利方法的部分步骤在境外实施这两个角度加以考察。
四、英美判例法对分散式跨国专利侵权的规制
(一)专利产品(系统)的部分组件位于境外的情况
1.无线电通讯时代的美国判例
涉及产品组件位于国外的早期案件是由无线电通讯技术引起的。首先是1957年的Alfordv.Loomis案。该案并不涉及专利侵权问题,而是专利授权时的冲突程序。争议一方Alford在1942年10月8日递交了专利申请,另一方Loomis则等到1945年7月3日才递交申请,但主张自己的构思和付诸实践(Ruductiontopractice)的日期分别在1940年11月1日和1942年11月15日,于是前述日期是否有构思和付诸实践的行为就成为案件的关键[4]。Loomis的系争发明是一个用以确定船只位置的无线电发射系统,共有四个无线电广播发射器,其中两个在美国境内,两个通过政府间协议建在外国,接收装置则在美国船只上。由于该发明的部分组件位于美国境外,所以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果组建起来运行的发明有部分组件位于境外,是否构成在美国境内的付诸实践。专利局专利冲突委员会最后做出了肯定的答复:“我们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整合装置(integratedinstrumentality),其实质部分位于美国,服务于美国居民且由其运作。虽然该装置因为适用上对空间的需要,某些要素的发射超出了美国地域边界,但这不会导致装置的运行离开了美国”[5]。类似的,在1966年Rosenv.NASA案的冲突程序中,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判断一个卫星导航装置的付诸实践日时认为,涉案卫星虽然是飞出美国国土的发明,但卫星控制地点的位置在美国,与地面控制可视为一个系统,因此即便发明延伸到了境外,且卫星到了太空才首次完全实施,但是从判定付诸实践的角度来看,该发明整体仍可被视为位于在美国国内。[17]
上述案件仅涉及专利授权环节,但类似理论很快被适用到了专利侵权领域。在1976年的Deccav.U.S.案中,Decca公司主张政府的Omega无线电导航系统侵犯了他名为“无线电导航系统”的第2,844,816号专利,政府则主张设备位于境外不受美国专利法的管辖[18],但法院驳回了政府的抗辩。法院首先注意到了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强调的是接受导航信号,而不是产生导航信号。[19]此外法院认为,系统的主电台位于美国,境外电台设由美国投入制造并全权控制和管理,且必须与美国电台同步,即得按照被告确定的格式发射Omega信号,因此该系统的使用是在美国境内[6]。
2.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美国判例
无线电时代的判例多与政府机构的实施行为相关,移动互联网的到来则把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到此类纠纷之中。在FreedomWirelessv.RogersWireless&BCGI(2002)中,被告加拿大的RogersWireless(RW)仅向加拿大居民提供无线手机和服务,但为了提供预付费无线服务,它与美国BCGI合作,后者提供预付费无线服务所必要的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它两个名为“安全性蜂窝通信系统”的预付费无线技术专利[20],RW公司则提请法院做出不侵权的宣告判决。RW没有否认自己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专利,但主张自己没有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发明。原告则认为加拿大公司RW已经在美国境内使用了侵权系统,因为该系统依赖美国BCGI的记账系统,也即呼叫必须从加拿大传送到位于马萨诸塞州的数据库然后再传回。法院认为,仅根据BCGI数据库位于美国的事实,不足以判定RW已经在美国境内使用了侵权系统;特别是BCGI数据库仅限于分析呼叫和传输账单信息,并没有指挥、控制或者监控预付系统的其他部分,因此并非系统的控制点,被告位于加拿大的移动电话交换局更像是该系统的控制点。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的简易宣告请求。
系统控制地理论并非美国法院拓展专利域外效力的唯一方式,在近期广为人知的黑莓专利侵权案中,系统服务地成为另一种理论武器。在这个案件中,NTP起诉黑莓设备制造商RIM侵犯其多项无线电子邮件专利技术,包括第5,436,960号美国专利(简称960专利)[7]。在960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中,既有系统型专利权利要求,又有方法权利要求。其中960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个无线电子邮件系统。该系统使用无线电频率(RF),向可携带式的无线电频设备(诸如黑莓手提设备)发送信息,告知某人已经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的内容被发送到一根“电线”上,也即没有直接发到无线电频率设备上。[21]在一审中,陪审团裁判侵权成立,并判给NTP超过5千3百万美金的损害赔偿。RIM提起上诉,争辩黑莓电子邮件系统是通过位于加拿大的一个网络中转站(Relay)来发送所有讯息的,且这个境外组件控制着该系统,是该系统其他组件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分析黑莓电子邮件系统是否使用了960专利的权利要求1时指出,“第271条a款意义上的使用专利系统,是在该系统整体被投入服务的地点也即控制系统运作和有益地使用该系统的地点。根据第271条a款这种解释,陪审团判定使用NTP的系统(也即产品)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就是合理的。美国境内的黑莓顾客控制着初始信息的传播,并且获益于这种信息的交换。因此,中继点位于加拿大这个事实,在法律上并不排除侵犯了被主张的系统权利要求。”[8]也即法院认定使用专利系统的地点是该系统整体被投入服务的地点。由此可见,当黑莓的美国顾客在美国境内用手机控制信息的发送和接收时,该通讯系统的使用地点就是美国。
3.态度更为宽松的英国判例
英国近期代表性的判例是Menashev.WilliamHill(UK,2002)。该案涉及专利号为0625760欧洲专利(覆盖英国),名称是“交互式的计算机远程控制博彩系统”。[22]该专利的排他许可人Menashe公司在2001年起诉书商WilliamHill侵犯上述专利权。原告根据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60条第2款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主张被告在英国提供和许诺提供与该发明关键要件相关的装置,目的是将发明付诸实施,且被告在那个时候知晓,以及/或者在那种情况下正常合理的人显然知晓所述装置可用于在英国实施发明并且有意图在英国实施发明。被告则抗辩,被控侵权系统的一个关键组件位于安提瓜岛(Antigua)或者库腊索岛(Curacao)的远程服务器中,所以不存在侵权,因为不是所有必要特征都在英国被执行。专利法院最终判决构成直接侵权,认为专利涉及整个系统而不是其中一部分,即便系统一部分位于国外,只要该系统惠益于英国用户,则不阻止侵权认定。上诉法院以不同的理由维持了直接侵权的判定,认为专利权利要求虽然指出有(主)服务器计算机,但并没有要求在什么地方,因此完全按照老观念即地点作为标准可能会出错。法院认为应该追问是谁在使用该专利保护的系统,在哪里使用该系统,并认为判定“最终用户在英国使用该服务器”并没有错,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的输入和输出对最终用户才是关键的[9]。可见,在认定使用侵权时,英国判例已经完全抛开了组件位于境外的问题,只要最终用户在英国境内可以使用系争系统,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二)专利方法的部分步骤在境外实施的情况
从美国司法判例来看,在跨国实施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方法专利没能得到与产品(系统)专利一样的保护。在ZoltekCorp.v.U.S.案中,Zoltek是第34,162号美国再颁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指控美国政府在F-22战斗机项目中制造碳化硅纤维薄板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中的方法专利,向联邦政府提出索赔。美国政府则争辩碳化硅纤维和基拉诺纤维是由政府承包商的日本分包商所制造,因此专利方法的使用并非在美国境内。联邦索赔法院认为,判定侵犯方法专利,要求被指控方实施了方法的所有步骤。如果依照专利法第271条,侵权行为必须出现“在美国境内”的话,那么必然的推论是构成该侵权行为的所有步骤也都是在美国境内出现的。因此法院的结论是,“即便方法中有一步是在美国境外实施的,也不构成侵权,因为专利法仅针对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行为”[10]。
类似理论与结果也出现在前文提到的黑莓手机案中。在该案中,专利权人除了主张黑莓手机电子邮件系统侵犯其960专利中的产品(系统)权利要求1之外,还主张其方法权利要求18、32和34[23]受到侵犯,但方法专利的主张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指出,专利方法的“使用”与专利系统或者设备的“使用”完全不同。除非专利方法的每一步骤都在本国实施,否则该方法不可能构成第271条a款规定的在美国境内的使用。法院在分析时指出,由于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方法权利要求都提到了“从界面开关处……传送”,而黑莓手机电子邮件系统的界面开关位于加拿大,因此并非每个方法步骤都在美国境内进行[11]。基于该理由,法院还判定黑莓手机电子邮件系统没有在美国境内使用原告主张的其他两个方法专利。[24]可见,从成立侵权的角度来看,法院区别对待960专利中的系统专利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黑莓专利系统的某些(甚至核心)部件不妨碍分布在其他国家,但专利方法的所有步骤必须都在本国实施。
五、结语:英美法之下Siri技术的侵权可能性
基于上文对英美判例法的梳理,可以总结出英美现行规则主要有两点:(1)如果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系统)的部分组件位于境外的,只要该系统的控制点位于本国境内(系统控制地理论),或者该系统整体被投入服务的地点是在本国(整体服务地理论),或者甚至只要最终用户使用系统的输入和输出在本国(最终用户使用地理论),法院就可以认定该系统在本国被使用,从而构成产品专利侵权;(2)如果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方法步骤有部分在境外实施的话,则法院不会认定该方法在本国境内被使用,也即不构成方法专利侵权。
如果中国法院在审理经本文假设与简化的苹果Siri案时,适用与美国(英国)判例法相同的规则的话,其结果很可能是:第一,以系统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1可以有效地主张Siri技术构成专利侵权。因为即便Siri技术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数据库位于美国,仍然不妨碍法院认定中国用户使用的Siri技术控制点在中国,或者中国用户是其收益者并在使用着包括境外服务器在内的整个系统。第二,以方法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9则无法主张Siri技术构成专利侵权。因为Siri技术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数据库位于美国,与这些组件相关的方法步骤也发生在中国境外,所以法院无法认定苹果公司在我国境内使用了相应的专利方法。
【注释】:
[1] 上海智臻网络诉苹果公司:称Siri侵犯其专利权[N]. 新闻晚报,2013-3-27.
[2] 称专利无效 苹果告知产局[N]. 法制日报,2014-2-27.
[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
[4] ALFORD v. LOOMIS,45 C.C.P.A. 807; 252 F.2d 571.
[5] Patent Off. Bd. of Patent Interferences decision No. 84,143.
[6] Decca Limited V. The United States, 544 F.2d 1070, 1098.
[7] 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No. 03-1615, 2005 WL 1806123, at 28 (Fed. Cir. Aug.2, 2005).
[8] 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 418 F.3d 1282, 1317(2005).
[9] [2002] EWCA Civ 1702
[10] Zoltek Corporation V. The United States, 51 Fed.Cl. 829, 831-832,836 (2002).
[11] 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 418 F.3d 1282, 1318(2005).
[12] 该案案号为 (2012) 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186 号。
[13] 参见第 200410053749.9 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第 1/5 页有关“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的介绍。
[14]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页;软件发明经常以方法或者系统的方式加以描述,参见刘尚志、陈佳麟:《电子商务与计算机软件之专利保护——发展、分析、创新与策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72页。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参见张晓都:《多余指定原则的禁止及权利要求撰写疏漏的救济》,《专利侵权判定:理论探讨与审判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9-92页。
[16] 该技术特征的比对源自笔者对原告在上海一中院现场庭审时的陈述,同时也参考了一些互联网上的媒体报道。
[17] Rosen, 152 U.S.P.Q. (BNA) at 765,援引自 Bedford v. Boothroyd, 319 F.2d 200, 209 (Ct. Cl. 1963);与该案类似的还有 Hughes Aircraft Co. v.
United States, 29 Fed. Cl. 197(判定美国专利法可以管辖从美国发射到外部太空的宇宙飞船)。
[18] 美国政府的系统要求至少3个无线电台,其中有的永远位于海外以确保系统的最佳运作,船只和航空器在使用该系统时,将根据位于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无线电发射器所发出的同步信号确定自己的方位。参见 Decca Limited V. The United States, 544 F.2d 1070.
[19] 这种撰写方式实际上注意到了船只和电台经营者各自、分散式实施专利发明的情况,并从船只角度入手,确保能够覆盖完整实施专利发明的单方主体。
[20] 分别是第 5,722,067 号 (1998年2月24日颁发)和第6,157,823 号 (2000 年 12月5日颁发 ) 美国专利,参见 Freedom Wireless, Inc. V. Boston Communications Group, Inc., Et Al., 198 F. Supp. 2d 11(2002).
[21] 权利要求 1 表述如下:“1. 用以在一个电子邮件系统中(从起始“处理器”或者计算机到至少一个其他“终点处理器”或者计算机)传送起始信息的系统……包含有:(1)至少一个网关(用以接收和存储起始信息)……;(2)一个(音频或者无线电频)信息传送网络,用以将该起始信息传送给至少一个无线电频接收器,该接收器将该初始信息转给……至少终点处理器中的一个;(3])至少一个界面开关……连接……(一个或者多个)网关到无线电频信息传送网络,并且将该接收自网关的初始信息传送到无线电频信息传送网络;并且在那里(4)根据在……初始处理器或者由电子邮件系统添加给初始信息的……界面开关地址,初始信息经由……网关被传送到……界面开关,并且该初始信息从该……界面开关传送到该无线电频信息传送网络,并带着多个接受初始信息的终点处理器中某个处理器的地址。……;并且(5)该电子邮件系统通过电话线而没有使用无线电频信息传送网络,将其他初始信息从一个……初始处理器……传送到该电子邮件系统中的至少一个……终点处理器。”参见美国第5,436,960 号专利,col. 49, ll. 2-45(篇幅所限此处做了必要的删节)。
[22] 其权利要求1主张:“一个用于交互式博彩游戏的游戏系统,包含有一个主计算机,构成游戏玩家平台的至少一个终端计算机,连接该终端计算机与该主计算机的通讯装置,以及操控该终端计算机、主计算机和该通讯装置的编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终端计算机位于远离于主计算机的地理位置……。”[2002] EWCA Civ 1702。
[23] 以权利要求18为例,其主张“在一个电子邮件系统中……将初始信息传送到该电子邮件系统中多个终点处理器中的至少一个处理器的方法。”该权利要求包含有960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1中所列举的相同的基本要素,只不过以方法步骤而不是以系统要件加以表述。参见Mark Lemley, et al,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4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2011, p656.
[24] 另外两个专利是美国第5,819,172 号专利和第6,067,451号专利,参见 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 418 F.3d 1282, 1318(2005).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