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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聚合类视频APP侵权成立被判赔
日期:2016年01月19日 10:55

热播网剧遭遇侵权国内首例手机聚合类视频APP侵权成立被判赔


    案情介绍

  据业内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聚合类视频App包括芭乐影视、100TV、奇狗影视、开迅视频等至少18家,此类App的特点是本身不采购版权,而是定向链接视频网站的资源“化身”为影视搜索,做渠道获利,并试图分羹移动视频的这块新兴的“大蛋糕”。对于视频网站花费巨资制作的独家视频影视剧,聚合类视频App未经许可就肆意抓取,有违道德和法律,也为此付出了侵权的代价。搜狐视频在今年3月初起诉芭乐影视侵权其《屌丝男士》、《猫人女王》等自制网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此案,判定搜狐视频胜诉。2012年10月10日,搜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飞狐公司自制网络电视剧《屌丝男士》在搜狐网站上首次放映,之后搜狐公司享有2012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独家网络传播权,通过搜狐公司享有在其平台(www.sohu.com网站及所有其他信息网络传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PC、手机、IPTV、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平台)通过广域网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方式的授权节目的权利。芭乐公司在搜狐视频网站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通过“芭乐影视”IOS客户端软件提供的搜索链接功能,在ipad平面电脑上全部完整播放涉案电视剧。

  2013年3月4日,石景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搜狐公司诉称,《屌丝男士》是由搜狐公司旗下的飞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后搜狐公司取得该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芭乐影视未经许可通过IOS客户端软件在ipad平面电脑上播放此电视连续剧,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芭乐公司则辩称,根据电视剧的片尾署名,搜狐公司不能证明其为本案适格主体;芭乐公司所提供的软件仅提供搜索链接功能,并未实施侵害搜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本案证据显示,飞狐公司为涉案网络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公司通过飞狐公司的《授权书》,取得涉案网络电视剧独家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定搜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同时,芭乐影视软件在播放此电视剧时,虽然显示了搜狐视频的页面和水印,但是不能显示具体的网页链接地址,视频播放界面仍属于软件的组成部分,不能说明涉案网络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视频网站。其次,尽管“芭乐影视”IOS客户端软件具有搜索链接功能,但是播放界面没有显示涉案网络电视剧的具体来源,无法仅凭页面和水印来确定涉案网络电视剧必然来自搜狐视频。由此法院推定,芭乐公司是涉案网络电视剧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网络电视剧,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网络电视剧的影响力和点击播放次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芭乐公司分别赔偿搜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和1.4万元。

 

  法官提示

  就在国内视频网站还在为买版权、搞自制而争得头破血流之际,移动视频正在悄然崛起,2013年就被业内称为“移动视频商业化元年”。在此背景下,聚合多家视频网站资源并能够直接提供“一站式”搜索播放功能的App移动客户端应用就应运而生了。

  这些App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性,免费抓取各视频网站的热门影视剧并整合在一起,使用自己的播放器窗口向用户提供视频的在线播放或下载服务,而后台的播放链接仍旧指向原视频网站,而后台的播放链接仍旧指向原视频网站,通过在播放器中嵌入广告而取得经济利益。 

  由于聚合类视频App,未经合法授权就利用不属于自己的影视剧版权内容进行牟利,改变了网络视频播放模式,损害了享有影视剧版权的视频网站利益。

  法官认为,如果聚合类视频App能够尊重视频网站的播放模式,取得合法授权,与视频网站共建双方认同的合理分成机制,既可以避免诉讼纠纷,又可以共享“移动视频商业化”这块“大蛋糕”。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