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小货车被甩出车外致死是否为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
【案情】
2013年4月1日晚20时许,李某驾驶自有的小货车装载货物在长宁县宁敢乡公路上坡过程中,车辆倒退后驶出路外翻于坎下的鱼塘内。车辆在翻滚时,李某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碾压受伤,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当事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小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的亲属即本案的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何某既是被保险人,又是机动车的驾驶员,他不是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第三人,应当获得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是第三人,不应当得到第三人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分析】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坚持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人在车外(即在鱼塘内),从时空看发生变幻,从场景看发生转移,应当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我国法律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则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那么本车的驾驶员能不能车转变为第三者呢? 依法显然是否定的?因为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其身份是已经被固定了的,并不会因其它原因的出现就致使其转变为第三者了,其第三者的身份只能是相对于其他的车辆而言;车辆上的其他人员能不能转变为第三者呢?这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说。本次交通事故是死者李某在驾驶小货车在上坡时,因车辆后退、翻滚甩出车外后被该车碾压受伤致死,因此,对李某认定为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不能只从表象上认为李某受伤时在车外就认定为是第三者,李某是在驾驶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其车辆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其驾驶员的身份并不因时空转换而发生改变。因此,李某自己的行为造成自己受害,其亲属请求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立法规定。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龚汝林 唐叔辉: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来源:东方法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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