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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虚增防疫员及注射工作量侵吞国家防疫经费构成贪污罪案
日期:2016年01月20日 13:16

利用职务便利虚增防疫员及注射工作量侵吞国家防疫经费构成贪污罪案

 


裁判要旨: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对动物防疫注射劳务费的核定、上报、发放和聘用防疫员的职务便利,虚增防疫员和在防疫员名下虚增注射工作量,骗取国家防疫经费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侵吞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

 


(2013)启刑二初字第0171号


公诉机关: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建生,男,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原系启东市惠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曾任启东市大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逮捕。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建生犯贪污罪,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建生于2006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启东市大兴镇、惠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对动物防疫注射劳务费的核定、上报、发放和聘用防疫员的职务便利,虚增防疫员以及在防疫员名下虚增注射工作量,骗取国家防疫经费共计人民币76495元,其中,工作中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14885元,余款人民币61610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黄建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建生的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建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启东市大兴镇、惠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对动物防疫注射劳务费的核定、上报及发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防疫员、虚增防疫员注射工作量等手段,骗取国家防疫经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生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生在案发后能及时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黄建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为工作支出合理费用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建生因工作支出的合理费用13965元,除被告人黄建生当庭供述其送出的自酿葡萄酒价值200元,应予调整外,法院予以确认;(2)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黄建生在家中保管疫苗,镇政府给予相应电费补贴,2008年起政府统一配发冰箱专门存放疫苗,但被告人黄建生仍将疫苗放在家中保存,此举虽不符合规定,但方便防疫员领取,被告人黄建生及其辩护人主张为此支出的电费960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3)被告人黄建生及其辩护人主张的其他费用无证据证实,亦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黄建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建生构成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建生虽于2013年5月6日下午在惠萍镇纪委书记的陪同下到侦查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建生自称于2013年5月9日主动电话投案,无事实依据,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建生无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启刑二初字第017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黄建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黄建生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6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建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成员:姚雪松、孙驾飞、成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