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客服热线: 010-65181749
 
谈法论道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室
电话:010-65181749
刑事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谈法论道 > 刑事
刑法第八十八条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之解析
日期:2016年01月21日 10:28

刑法第八十八条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之解析



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理解存在很大争议。所谓“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指逃避公诉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以及逃避自诉案件的审判。但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值得商榷。

一、不应限制发生在立案或者受理后

该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的表述,极易使人误解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其实,这是一种感性的、错误的认识。按此观点,贪官将赃款、家属转移至国外后又潜逃国外,其“暴露”后司法机关才对其立案侦查的,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显然极不合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连续性的非法状态,包括犯罪后实施的逃避行为延续至立案或者受理后的,以及在上述机关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实施逃避行为的。

二、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

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应当知道自己有罪,可能被立案——即使其是盲人、聋哑人、犯罪时醉酒的人也不例外。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入罪条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一无所知的情况非常罕见。其在大多数情况下仍能认识到自己已经犯罪,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何况大多数过失犯罪的非难可能性并非较小。“犯罪嫌疑人完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存在,即便如此也不是免责理由,不应对追诉时效产生影响。若犯罪人执意不肯知道——不上网、不留意也不打探消息,当然可以做到,但是能因为其不知道已经立案而放纵犯罪吗?纵然其不知道已经立案,在被讯问后就不可能不知道了。

三、不应要求其知道自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只要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这显然不合理。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就不会逃避了,怎么会无法到案?到案而无法破案的最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但这种情形很少见,而且可以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存疑不起诉等予以解决。其知道自己犯罪了,可能会被立案,自己可能被抓获,又不想被追究责任,所以逃避——仅此而已。例如,某地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案发之初哪些人将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尚不清楚,但行为人以不知道自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为由欲阻却责任,岂非可笑?纵然其不知道自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后就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从逻辑上看,要求其知道自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是在知道已经立案的基础上的深化,但有时会发生尖锐对立。譬如,1994年某甲强奸并杀害一女子后逃离现场,某乙被公安机关错误地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执行死刑,但人们强烈怀疑某乙系被冤杀。若某甲良心发现并主动供述该案真凶是自己——即使已经是20年后(按某些观点追诉时效已过),可谓难能可贵。

四、不应要求已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受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影响,有人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应当发生在已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这是违反现行刑法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吸毒者)先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其在此期间逃跑的,以及自诉案件在法院受理后、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逃跑的,本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而按此解释却不能认定。司法机关不可能告知犯罪嫌疑人“你有权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司法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就不知道司法机关希望他“不要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吗?告知后,犯罪嫌疑人就会不逃避了吗?——若果真如此,拘留、逮捕这两项强制措施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如果犯罪人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是因为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所致,往往因为其已丧失人身自由,或者本不欲逃亡,或者明知无处可逃,或者畏惧逃亡之苦,此外无他。其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仅与自身的意愿、能力、胆量有关,与是否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关。

五、不应要求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

侦查机关立案后尽力查明事实、锲而不舍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只要侦查机关依法立案,就应当尽可能侦破并移送审查起诉,力避久侦不破,不能不了了之。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却逃跑,除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活动无法进行外,其他侦查活动基本不受影响,而且侦查机关应当继续展开抓捕,很难说导致侦查活动无法进行。实践中,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以及强制措施期满后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又被抓回交付审判的,不计其数,可见即使逃避也不足以导致侦查活动无法进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抓获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仍可交付审判,不一定非要等到全部归案方可审判。除了一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开庭前逃跑会导致无法如期开庭外,很难说有什么逃避行为能够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可见,犯罪嫌疑人逃跑不归案,会导致侦查活动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而不会无法进行,不一定导致审判活动无法进行。积极逃避和消极逃避各有其“用武之地”,有时后者效果更佳,故不应要求“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必须是积极行为。

六、无须强调“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

犯罪人实施了逃避行为却无逃避目的,这种情形比较难以置信。认为行为人犯罪后出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会逃跑、隐藏,这种过于简单化的认识太“小看”犯罪分子了,可谓“魔高一丈,道高一尺”。不逃跑、隐藏,绝不表明其无逃避的目的。犯罪后未逃跑、隐藏,只不过其料定侦查机关不会怀疑到他,或者即使怀疑到他也难以搜集到足以定案的证据,认为逃跑等举动反而会引起怀疑、暴露自己,扮作若无其事更安全罢了。很多犯罪嫌疑人深知“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甚至在警察现场勘验时,其挤在围观群众中;某犯罪嫌疑人自恃不会被认出,每天在外地公安局或者法院门前卖烧烤、摆摊;在庭审同案犯时,漏网的同案犯端坐在旁听席上——这些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吗?是否属于逃避审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应当由其客观行为来认定,而不能因其不承认有逃避目的就认为不是逃避行为。犯罪人在司法机关立案后仍然不归案自首的,其“客观行为的主观支配因素”正是“对抗司法及免受司法追究”,应当认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只有少数过失犯罪人因确实不知道发生了危害后果也不知道已经刑事立案,不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也就不存在无法到案的问题,而“不知道已经立案”不是阻却责任的事由。

综上,无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发生在立案(或受理)之前还是之后,无论犯罪分子是否知道已经刑事立案,无论是否知道自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否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行为是否积极行为,无论是否导致侦查或者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无论是否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均不应对追诉时效产生影响。除自首、当场被抓获或者扭送司法机关后立案且未再逃避的以外,其他情形均可归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样解释化繁为简,易于识别和操作,亦可减少不必要的分歧。


作者:王登辉 罗倩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9/16/content_10284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