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今后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几十年来,我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地矿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和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到突出的地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效统一。
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商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管理到位。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有效地调控矿业活动及其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矿山开采中的土地复垦工作。在建设项目尤其是露天采矿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必须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并作相应的资金预算。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也不得办理新的用地审批手续。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土地复垦进行监督,对违法或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要认真查处。
四、在采矿权审批中,要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矿山环保责任的落实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实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与创造良好的矿山生态环境同步达标。
五、露天采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其水平台阶的高度、宽度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露天开采。
六、对已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要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结合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不同矿种、不同地区、影响环境的不同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规划,并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实施。
七、要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防治与保护方面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和有关的技术、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对废石、尾矿进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不断提高矿产开发、保护和利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