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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规定
日期:2016年01月25日 22:47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有很多不同于一般诉讼的特殊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民诉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现整理收集出来,以飨读者。

 

第一部分 管辖

 

  一、不是所有的离婚都要去法院起诉

 

  离婚的正常途径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商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扶养问题。协商不成的,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要离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不是所有离婚案件的一审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一般有两个情况

 

  1、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且财产的标的额巨大的,可能会影响管辖级别,这个要看各地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做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三、离婚诉讼只能由法院管辖,不能仲裁

 

  与一般的财产性纠纷不同,离婚之诉属于变更身份关系的诉讼,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四、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中,原告需要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在几种情形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人士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也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即可。如果双方都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已经被关押一年以上的,那么由被告被关押地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就还是原告就被告了。

 

  5、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6、如果是定居国外的华侨(注意是华侨),那么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

 

  总之一句话就是只要是中国公民,想离婚总是能找到法院管的,当然判不判决离婚就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部分 受理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五、已经判决的,已经调解的,已经撤诉的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诉讼,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与一般案件的情况不同。一般案件遵循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针对同一个法律纠纷,如果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等特殊因素,只能诉讼一次,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起诉之后又撤诉的,按未起诉对待,也就是可以再次起诉。但是离婚案件不行,起诉之后撤诉,也是六个月内不予受理。同样,过了六个月还可以就离婚再提起新的诉讼。不过注意这都是约束原告的,被告提起离婚之诉的话不受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应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是起诉离婚,而不宣告失踪的,法院应予受理,并可以公告送达。

 

  因为宣告失踪的前提是下落不明满两年,那么两年以内不能宣告失踪,但是仍可以起诉离婚,这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离婚权。

 

  那么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呢?当然更可以了,而且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第三部分 庭审程序

 

  八、当事人必须出庭

 

  一般的诉讼中有代理人的话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中,即便当事人聘请了代理人,除非当事人不能表达意思或者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出庭,不能出庭的,也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为了帮助法官确认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代理人一般来讲,不可能完全了解当事人夫妻之间的那些事情,因此是无法充分证明感情是否破裂的。

 

  再多说一句,原告必须出庭而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必须出庭而拒不出庭的,法院发两次传票后仍不到庭,可以拘传。

 

  九、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这个是个证据分类的问题,其实也很容易理解,不可能有证据能够直接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因为感情的事情谁也说不清~~不管是双方吵架?出轨?还是家暴,那都可能和好。即便是分居两年以上,也不能直接证明,牛郎织女每年见一面,一辈子都不能同居,照样你侬我侬。

 

  十、婚姻关系不能自认

 

  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的一种,必须具备法定文件或者证据来进行证明,仅凭当事人的自认,不能认定婚姻关系。

 

  十一、离婚案件不得再审,但是有关财产纠纷除外。

 

  通常一般案件如果出现判决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离婚案件除外,案件生效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可以再婚,如果再审会影响双方的现存婚姻状态,因此为了保护双方再婚权,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离了就是离了。但是有关财产纠纷的判决部分,满足再审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十二、诉讼中一方死亡的,裁定诉讼终结,这当然,人都死了,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直接分配遗产就可以了。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裁定诉讼中止,直到当事人找到法定代理人,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部分 离婚判决

 

  十三、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认为该离婚的,应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只能判决发回重审。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也就一并驳回,而二审直接判决的话,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的上诉权。因此,应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再判决一次。不过这样一来,如果一审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可能造成诉讼资源,笔者认为可以一分为二的判决,对于婚姻关系,可以直接改判离婚,而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发回重审。

 

  十四、军人配偶离婚有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维护军人婚姻而设置的条款,包括刑法中的破坏军婚罪,都是特殊保护的条款。

 

写了这么多,当然不是为了鼓励离婚,婚姻和家庭应该是男人和女人牢固的避风港,有情人走到一起不易,愿且行且珍惜。

 

来源:东方法眼网

 

http://www.dffyw.com/faxuejieti/ms/201405/35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