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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认定】为他人办理假证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
日期:2016年01月26日 10:32

为他人办理假证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第三方不可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国家机关证件和事业单位印章,仍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供其伪造假资格证书、假学历文凭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3)淮中刑终字第0015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万彬,男,36岁,住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学子路。因本案于201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9日被逮捕。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万彬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王万彬在淮安市淮安区开办教育信息咨询机构期间,采取接受学员委托,获取信息后提供给雷涛(另案处理)办理假证的手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5份、伪造事业单位证件39份。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08年4、5月,被告人王万彬接受管丽的委托,为其办理教师资格证培训考试业务,后王万彬在没有组织管丽参加培训考试的情况下,通过雷涛伪造了一份由黄冈市教育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拟提供给管丽。

(2)2009年10月,被告人王万彬接受曹俊委托,为其办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业务,后王万彬在没有组织曹俊参加培训考试的情况下,通过雷涛伪造了一份由安徽省人事厅颁发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拟提供给曹俊。

(3) 2009年年底,被告人王万彬接受马园园的委托,为其办理教师资格证培训考试业务,后王万彬在没有组织马园园参加培训考试的情况下,通过雷涛伪造了一份由黄冈市教育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提供给马园园。后因该证书上名字错写为“马圆圆”,被告人王万彬又通过雷涛伪造了一本黄冈市教育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交给马园园。

(4)2009年12月,被告人王万彬接受汤忠等人委托为其办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业务,后王万彬在没有安排汤忠等人考试的情况下,通过雷涛伪造了一本由山西省人事厅颁发给汤忠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拟提供给汤忠。

2.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09年10月,被告人王万彬接受蔡延成委托,为周转等14人办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业务,因周转等人均无报考建造师所需的学历文凭,被告人王万彬加收3000元一人为周转等人办理学历文凭,后被告人王万彬在没有组织周转等人参加培训考试的情况下,通过雷涛伪造了六份河海大学、六份南京工业大学、二份扬州大学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并提供给委托方。

(2) 2009年,被告人王万彬接受明金彦委托,为徐力炜等人办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被告人王万彬通过雷涛伪造了十五份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十份由南京财经大学颁发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提供给委托方。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万彬为胡连育办理了一本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事实,被告人予以否认,称其从未为胡连育办理过建造师资格证书。这起事实虽有证人蔡延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证书,但由于被告人否认,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起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王万彬接受王军红委托,为其办理医学院学历文凭培训考试业务,后王万彬通过雷涛伪造了一份由石家庄医学院颁发给王军红的学士学位证书。2011年6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出具函称没有石家庄医学院这所学校。

再查明:被告人王万彬曾委托雷涛联系学生进入高校学习,因雷涛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导致部分学生未能被高校正规录取。后王万彬与雷涛失去联系。2010年2月,被告人王万彬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但未涉及其伙同雷涛伪造学历、资质证书一事。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万彬无视法纪,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万彬伙同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并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万彬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万彬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将被告人王万彬为王军红办理一本石家庄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行为指控为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万彬所称“其并不明知雷涛邮寄给自己的证书是假的,自己也是受骗者”的辩解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王万彬系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文化,其对高校毕业证书、建造师资格证书等其他类证书的取得程序应有明确的认知,一般证书的取得都要经历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等程序。而被告人王万彬对于要求办理证件的委托人,虽然口头约定或书面签订了培训协议,内容含有学习培训、考试等相关内容。但被告人王万彬从来没有组织他们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和考试,而只是要求委托人交付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费用,向雷涛提供委托人的信息,仅通过两三个月时间就从雷涛处得到相关的证书,这显然不符合获得证书的一般程序。其次,被告人王万彬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也陈述自己知道通过雷涛所办的这些证书只在两三个月就能拿到,肯定是不正规的,且这些证书都只能在证书下边所示的网站上查询,不能在教育部等国家级网站上查询到,自己也告诉了委托人。由此可见,王万彬主观上知道证书是假的。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淮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万彬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对涉案假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万彬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万彬上诉提出,其不知道文凭、证书系伪造,自己亦是受害者;一审法庭剥夺其申请回避权;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口供系审讯人员通过威逼、欺骗、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认定其为汤忠办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明金彦办理十份南京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据不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王万彬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伙同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并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其身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王万彬所提一审法庭剥夺其申请回避权,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系非法证据,其不知道文凭、证书系伪造,是受害者,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万彬当庭以淮安区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审理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全部回避,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并无不当。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29日对王万彬立案侦查后当日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王万彬先后多次接受公安侦查人员讯问,均对讯问笔录阅后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公安机关讯问人员亦出具证言证实在讯问中没有对王万彬实施威逼、欺骗、诱供等非法行为,其辩称审讯人员通过威逼、欺骗、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讯问笔录无事实依据。对于王万彬所称“其并不明知雷涛邮寄给自己的证书是假的,自己也是受骗者”的辩解意见,经查,首先,王万彬系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文化,其对高校毕业证书、建造师资格证书等其他类证书的取得程序应有明确的认知,而其对于要求办理证件的委托人,均口头约定或书面签订了含有学习培训、考试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协议,但从来没有组织他们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和考试,而只是要求委托人交付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费用,向雷涛提供委托人的信息,仅通过两三个月时间就从雷涛处得到相关的证书,这显然不符合获得证书的一般程序。其次,王万彬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只能办在网上临时能查证,后不能查证的假文凭。因为之前雷涛给其一些证书样本制作很好,网站短期内能查到,自己为别人办理这些证书也能从中赚些钱,所以就在雷涛处办理证书。雷涛所办的证书过两三个月就能拿到,肯定不正规。但当时有些办理证书的钱已经支付给他,他不可能退钱,就想让他直接为其办证,办出来证书就行,不行也没办法。这些证书都只能在证书上所示的网站查询,不能在教育部等国家级网站上查询到,雷涛非法侵入江苏教育信息网发布了虚假文凭信息。王万彬的上述供述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明知证书是假的。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了解到本案关系人雷涛已因其他犯罪被抓获判刑,即前往讯问,雷涛的供述印证了上诉人王万彬供述的事实,并认为王万彬对制作假证是明知的。故上诉人王万彬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淮中刑终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成员:郭晓梅、鲍晓甫、杨辉

二审合议庭成员:张一农、李贻德、罗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