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定】通过建立结对助学QQ群、支配学生接收资助的银行卡构成诈骗罪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结对助学qq群,利用欺骗手段支配接收资助人银行卡,将他人资助贫困学生的助学款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012)吁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雪枫,男,39岁,住吁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吁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雪枫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叶雪枫以资助吁眙县希望小学贫困学生为名,在互联网上建立结对助学qq群,发布贫困学生资料,以贫困学生名义办理用于接收网民资助的银行卡并实际控制这些银行卡,向网民隐瞒这些银行卡由其实际控制的事实,虚构贫困学生拿到资助款的事实,骗取网民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现查明被告人叶雪枫以资助贫困学生陈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孙某某、邓某某、滕某某等人为名骗取网民胡娟、王小云、祁跃静、邬健、陈浩、王盈、陈洁、沈敏、刘莹莹、王秀全、潘冬梅、凌粉等人现金886895.9元,案发前支付给学生979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雪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雪枫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控制学生的银行卡,是在家长允许的情况下代为保管,只是侵占行为。辩护人当庭提供被告人叶雪枫网上聊天记录及平时保留的学校走访学生的图片资料,以证明叶雪枫真实开展结对助学活动,学校对此应当知情。
吁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叶雪枫自2002年8月至2008年6月任盱眙县希望小学团支部书记,2008年8月至案发时任吁眙县希望小学教导主任。2007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叶雪枫以资助盱眙县希望小学贫困学生为名,在互联网上建立结对助学qq群,发布贫困学生资料,并以贫困学生名义办理银行卡或存折,用于接收网民资助。在此期间,被告人叶雪枫一方面向资助人承诺捐助款项直接汇入被捐助贫困学生的银行卡,全部用于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其没有将办好的银行卡或存折交与学生或家长,只零星给付部分贫困学生少量捐助款项,剩余款项及银行卡、存折由自己支配、使用。叶雪枫另将几张银行卡给其情人胡某使用,2011年9月底,叶雪枫才将该卡要回。
同时,为了让资助人相信贫困学生已收到捐助款,多次以偷开学校空白证明,自己填写助学证明,安排多名被资助的学生以抄写叶雪枫事先写好的信并由其寄出,以及指使学生与捐助者打电话、视频聊天等形式,谎称已收到捐助的钱款,骗取资助者的信任。
2011年9月底,被告人叶雪枫的行为被媒体曝光,网民资助者亦开始在网络上发帖举报被告人叶雪枫侵吞助学款的问题。2011年9月28日,吁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叶雪枫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0月3日将该案移交吁眙县公安局。2011年10月4日,吁眙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叶雪枫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根据被告人叶雪枫所退及从其处扣押的共计254张银行卡、存折统计,资助者汇入资助款项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平时零星已支付给学生的款项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2011年9月,被告人叶雪枫又陆续向部分学生及家长退出银行卡和已占用的钱款共计近35万元,实际骗取资助者人民币40万余元。
另外,陈某、陈某某、滕某某等390余名学生及家长证明,叶雪枫在退卡时关照他们假如有人来调查事情时,就说卡一直都在家里,他们每学期都能拿到钱。其中,部分学生和家长证明叶雪枫曾要过户口本及身份证等物件,但并没有说干什么用;他们在拿到叶雪枫所退的卡之前,根本不知道有银行卡这件事。还有部分学生和家长证明知道叶雪枫到家里来拍照片是为了办贫困助学,将户口本和身份证拿去是为了办卡,但叶雪枫并没有将办好的银行卡给他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叶雪枫供述,其妻子叶玉梅、情人胡某、父亲叶青、姑父陈卫星,历任盱眙县明祖陵希望小学校长朱则瑞、戚家绪、朱志锋、黄爱勤,该校老师朱玉荣、 134名资助者(网友)、390余名学生及其家长等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被告人叶雪枫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行为定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雪枫利用互联网帮助贫困学生和网民结对助学的活动,应属其个人行为。对此,被告人叶雪枫当庭不持异议,也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吁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叶雪枫在网络上启动捐资助学活动,原为善举,但是在其帮助结对助学的过程中,因为缺少监管环节,被告人叶雪枫很快发现以此方式接受捐助在款项管理上的漏洞,由此采取欺诈行为。一方面,被告人叶雪枫将学生的照片、学校地址及家庭情况发布于网上,寻找资助者,并且以学生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当有资助者联系时,被告人叶雪枫在网络上即告知资助者,捐助钱款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以此表示自己不经手钱财。同时,在资助者要求学校出具证明受资助的学生已收到捐助款项时,被告人叶雪枫利用学校教职工的便利条件,在空白纸页上盖上希望小学的公章,自己书写收到款项的证明发给资助者。另外,被告人叶雪枫还多次安排多名学生以写信、打电话、视频聊天的形式,谎称已收到捐助的钱和物。被告人叶雪枫采取上述方式欺诈资助者,让资助者对其产生一种信任的心理,并相信所捐助的款项直接到达学生的手中。另一方面,被告人叶雪枫利用了农村学生及家长的淳朴和善良,将以学生或家长名义所办理的银行卡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同时为了不使事情暴露,也零星给付学生少量的钱款用于安抚学生,以此手段控制学生的银行卡,接受资助者的捐助款。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雪枫采取上述欺诈方式,使资助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即捐助钱款,而对资助者隐瞒其已将部分捐助款截留并挥霍、使用的真相,达到实际控制资助者所捐助的财产并使资助人受到损害的目的。被告人叶雪枫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雪枫及其辩护人对其行为定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人叶雪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雪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雪枫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吁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叶雪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雪枫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永丽、程益文、武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