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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的“自我熔断”浅析
日期:2016年06月13日 14:33

熔断机制的“自我熔断”浅析

 

  一、定义:

 

  一般认为,所谓“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

 

  换言之,在股市规范管理中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

 

  二、熔断机制的“自我熔断”:

 

  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熔断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采用5%和7%两档阈值。我国股指期货拟将引入的熔断制度,是在股票现货市场上个股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的基础上,为了抑制股指期货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而设立的。按照设计,当股票指数期货的日涨跌幅达到6%时,是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第一个熔断点,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在到达“熔断”点时仍可进行交易 10分钟,但指数报价不可超出6%的涨跌幅之外;10分钟之后波动幅度放大到10%,与股票现货市场个股的涨跌停板10%相对应。该机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6年1月8日暂停。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6年1月8日暂停,仅仅经历了7天便也自我熔断性的暂停了。到目前为止,似乎将一直暂停下去,并获得不适应A股市场的评价。

 

  三、行政行为定义: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四、熔断机制的行政诉讼及其他:

 

  从媒体报道如下: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三家交易所将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

 

  查询证监会官网,并无熔断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上述信息全部属实,熔断机制事件,并非行政行为。

 

但是从媒体报道的各方评价看,熔断机制实施仅仅7天后,证监会倒是紧急予以了叫停。可见,主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规范管理上的谨慎和用心。若可认为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可诉性,或仅可表表达权利渠道而已。

 

来源:东方法眼网

 

http://www.dffyw.com/faxuejieti/ms/201605/40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