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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日期:2016年06月14日 14:28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04-02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