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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6年06月27日 09:25

 法院对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法信 · 相关案例

1.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系毒品而运输,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当进行全面分析——龙正明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系毒品而运输,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客观结论。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运输毒品犯罪必须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明知”要依据行为人口供、运输方式综合判断——何玉财等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法律规定必须明知是毒品进行运输才构成犯罪,但犯罪人在被抓获后往往辩解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在对运输毒品案件的审理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口供,还应依据行为人运输毒品的方式作出综合判断,以免放纵罪犯。

案号:(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明知是毒品而采用随身携带乘坐交通工具非法运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孙某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运输毒品则是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运送。运输的方法多式多样,既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运送,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还可既随身携带又乘坐交通工具运送等等。明知是毒品而采用随身携带乘坐交通工具非法运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4.客观帮助他人携带毒品入境,不明知是毒品的,不构成走私毒品罪——李明先被控走私毒品宣告无罪案

本案要旨: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实际上也就是预见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不“明知”,即是不能预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帮助他人携带毒品入境,不明知是毒品的,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案号:(1997)桂刑核字第375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5.通过隐蔽的方式运送毒品的可以推定为“主观明知”——杨华东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通过被告人采取将毒品藏于长筒丝袜中并缠于腰间的隐藏方式,多次换乘出租车去运送毒品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可以合理地推定其主观上应当明知是毒品。

案号:(2004)西刑一初字第92号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法信 · 专家观点

1.正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对毒品的“明知”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这说明,这里讲的“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形。主客观相一致,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毒品犯罪更不例外。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反制裁的准备,因而在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极难取得有效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系毒品,给毒品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明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判断是否明知应当以客观实际情况为依据。尽管明知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毒品的心理状态,但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承认,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证明。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携带、运输的东西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有上述列举的反常行为表现。三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由于推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被告人能作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周道鸾、张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推定是一种得到广泛认可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判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被告人提出不“明知”所走私之物为毒品的辩解。对此,既不能一律按照所谓“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被告人的辩解,也不能一概认为这种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而需要根据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文化程度等情况,结合其走私的具体方式、过程、毒品被查获的具体情形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明知”的判断上,常常要进行推定,即通过已知事实、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推出未知事实。它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推定,只有当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推翻推定时,才能认可推定的事实成立,故推定方法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有罪推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司法技术,通过推定来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对有效打击犯罪十分必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就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可推定为主观“明知”的七种情形。其他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中也有关于推定主观“明知”的规定。国际公约中也有关于运用推定方法的规定。如我国2005年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可见,推定是一种得到广泛认可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判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方法。

毒品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犯罪手段极为隐蔽,证据很难获取,加之被告人往往拒不供认或者翻供,如不采取推定方法,就可能放纵犯罪分子,使相当数量的毒品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惩处。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均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摘自《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高贵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指导小组 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来源:公众号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