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管理,总局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19日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为规范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实施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包括投资人变更、投资人资本性质变更、投资人出资比例变更等。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报批:
(一)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
(二)出版单位经批准上市融资。
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出版单位主管机关同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出版单位主管机关同意,由主办单位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提出申请,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五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请示文件;
(二)出版单位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三)《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表》;
(四)出版单位出版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文件;
(五)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有关决定或协议;
(六)投资人资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出版单位收到批准决定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之后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八条 出版单位未经审批变更资本结构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第九条 出版单位为主办单位内设非法人编辑部的,主办单位资本结构变更视同出版单位资本结构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以特殊管理股方式设立的出版单位,其资本结构变更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特殊管理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