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民事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探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尽享信息时代的便捷。然而在便捷的电子商务背后,尤其是个人之间(不通过网络商城)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产生纠纷后应如何解决纠纷,就成为司法实务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近期我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而该案的原、被告(即买卖双方)所有的协商、交易过程均是通过手机微信平台完成。通过审理该案,梳理了几个关键问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作简要的分析。
一、交易双方主体的认定例如该案中双方的交易是在微信平台上完成,双方使用的均是昵称,而如何还原交易双方在虚拟网络中的真实身份,将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微信号的申请可通过手机号或QQ号进行,国家对手机号的注册在不断的强化实名制,但目前仍有大量的手机号并未进行实名制登记,另外QQ号的注册并不要求注册者的真实身份情况,如果用虚假信息注册取得的QQ号申请微信号,那么还原真实身份更加困难。该案中原告先是以刑事案件(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查明了被告的真实身份和双方的交易过程,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而后原告才将此案诉至法院,整个过程费时费力,如果此类案件增多,那将极大的增加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本,同时也不能及时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的物品有可能涉及到国家管制或对出售、购买有特定要求,交易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中双方通过微信平台交易的物品是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品,明显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窥一斑可见全豹,在目前微商井喷的时期,通过微信平台可以方便购买更多物品,其中不乏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三、合同内容极简,交易的物品只有文字描述或图片展示,而收到的实物可能与文字描述、图片相差较远,极易使双方产生纠纷,由于双方对买卖标的的约定较为简单,对界定卖方是否违约造成极大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还原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而还原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是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前提,否则会因无明确的被告而影响原告的诉权,对于该问题就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拟网络参与者的真实身份进行要求、界定,排除网络交易安全隐患和诉讼主体障碍。另外我认为还应注重对微商等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避免上述平台成为违法犯罪平台。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卫斌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441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