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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部分调解”审理浅见
日期:2016年07月29日 16:37

民事案件中“部分调解”审理浅见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贯穿于一审、二审和再审。在民事案件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达成部分调解协议,或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的情况。

 

  部分调解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该条款虽是对再审过程中规定的条款,但也对部分调解开了先河。故在理论上,对部分调解有两种思路:一是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再对其他诉讼请求部分做判决书;二是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将部分调解情况表述,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王某驾驶某两辆挂车与骑电动车的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因未确保安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两辆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此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王某系刘某雇佣的司机。肇事车主为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均为5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约定。法院审理过程中,某运输公司、刘某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赔偿的损失外,某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受害人近亲属自愿放弃对运输公司、刘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受害人近亲属于调解协议签署当日申请法院对肇事车辆解除扣押。协议签署当日,经受害人近亲属申请,法院裁定对肇事车辆解除扣押。某运输公司按协议约定赔偿受害人近亲属9万元。该部分调解内容,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法院并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该案部分调解,将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进行分化处理,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先行赔偿,另一方面以判决形式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予以确定,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在当事人全部到庭率不高的案件,部分调解可以较快地解决矛盾。部分调解一般因原告申请扣押被告的部分财产,被告愿意调解,解除扣押,原告为了更快获得赔偿,愿意让步。往往采取即时履行的方式调解,效果更好。

 

部分调解要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官在得知原被告调解意愿之后,要保持调解主导权,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若当事人自行调解,需审查、确认。在审查部分调解时,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对当事人自行作出的部分调解经审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不予确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菊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219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