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列第一作者署名权的认定
近年来,面对一些复杂或跨学科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在生物医学与临床领域,参与研究的人员呈现团队化(2人及以上)趋势。他们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往往以并列第一作者的署名方式出现。并列第一作者是一种以贡献率为标准的特殊的署名排序方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均属第一作者且对作品的贡献相等。署名排序是否属于署名权的内容?目前,对这一问题仍存争议,加上部分学术署名不端行为的存在,加剧了对其承认与维权的困境。有观点认为,署名排序与作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属于署名权保护的范畴;也有观点认为,署名排序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署名权内容之内,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署名排序与署名权关系认定所产生的争议,恰恰体现了实务中对署名权内容的理解仍未达成统一。
署名权是属于知识产权法学范畴特有的精神权利概念,是基于作品创作产生的天赋人权。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指出,署名权包含以任何方式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作者拥有署名权,即作者有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也就是说,合作作者均具有相应的署名权。但是对于署名权的具体内容,具体到署名排序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这条规定提供了几种判定署名排序的方式:第一,根据共同作者间约定的方式;第二,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即作者的贡献率;第三,按照作品排列的顺序;第四,按照作者姓氏笔划。后三种方式均可与第一种方式相结合,即共同作者可约定其中任何一种具体的方式来进行署名排序。
笔者认为,判断署名排序是否属于署名权的内容,还应当视署名排序的具体方式而定。一概而论地否定会使部分作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不加辨别地承认又会使署名权内容有被扩张之嫌。因此,判断署名排序是否属于署名权的内容,要看这种署名排序方式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主观意志,或者是否与作者因该作品可能获得的权益相关联。
具体来说,第一,署名权包含支配/积极性的内容,即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和以何种方式署名,所以,凡是共同作者进行约定的署名排序方式都是作者自己的决定,是作者对于自身主观意志的表达,应当纳入署名权的范围,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及多位作者的署名排序可以由作者自行商议决定,也符合私法领域内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第二,上述第二种方式是按贡献率大小进行署名排序,在这种排序方式下,每一位相关作者的权益都会受到相应的界定,这种排序方式往往与作者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密切相关,会涉及稿酬的分配、职称评定所得比分等,读者对处于不同顺序的作者也会持有不同的看法。按贡献排序的方式直接决定了作者因该作品可能获得的权益大小,因而,这种排序方式也应当纳入署名权的范围之内。第三,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方式是根据本就存在的客观因素对署名进行排序,这样的排序方式与作者的自由意志无关,也对作者的相关著作权益没有影响,因而可以不将这两种方式纳入署名权的内容。此外,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哪种排序方式进行署名,都应当在作品中明确说明,否则容易引起纠纷且对作品的受众产生误导。
对作品作出同样贡献的作者应当可以平等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而实现方式之一就是按照并列第一作者的排序方式进行署名。并列第一作者是以作者贡献率为标准的一种署名排序方式,与作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均紧密相关。此外,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其智力成果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的表达是否准确适当,是署名权所保护的范围。而并列第一作者的署名方式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表达每个贡献相当作者与所发论文之间的联系。综上所述,并列第一作者属于署名权的内容,是赋予多个贡献相等作者以平等署名权的一种外化的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