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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日期:2016年08月23日 13:05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一、《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配套规定

【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