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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日期:2016年09月08日 09:4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种上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