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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日期:2016年09月08日 10:30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