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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
日期:2016年09月27日 10:54

《串通投标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修订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