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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日期:2016年09月29日 14:55

《逃避商检罪、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修订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