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配套规定
【法释〔200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3日公布,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发[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月22日印发)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法发[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9日印发)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19.在民间借货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货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八、其他
36.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或者单独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公通字[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施行)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第二款)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法发[2019]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7月23日印发,2019年10月21日施行)
六、(第二款)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款)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法发[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印发)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第四款)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粤公通字[2018]100号】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执法指引(广东省公安体2018年6月22日印发施行)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三)“软暴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2.认定非法拘禁罪的注意事项
(1)非法拘禁的次数和时间要求。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中的“多次”,是指3次及3次以上。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一是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有3次甚至更多次每次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二是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虽然超过4小时的次数未达到3次,但历次非法拘禁的时间累积超过12小时。
实践中存在的“同时拘禁多人、单人累计超过12小时”不应当视为“多次拘禁他人、累计超过12小时”。
(2)非法拘禁的对象。“他人”既包括同一被拘禁对象,也包括不同被拘禁对象。
【公通字[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22日印发)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通字[2020]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10月16日印发)
四、关于跨境关联犯罪的认定
(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量刑指导
【法发〔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21年6月16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起试行;法发〔2017〕7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九)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