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配套规定
【法函[20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保利、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年11月8日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1]128号”请示)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高检研发[2003]1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川检发办[2002]47号”请示)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法发(20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印发)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