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客服热线: 010-65181749
 
法条综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室
电话:010-65181749
刑事规定汇总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条综合 > 刑事规定汇总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日期:2016年10月14日 09:47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立法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