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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日期:2016年10月14日 16:04

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31日起施行 根据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1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