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配套规定
【高检会[2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2003年12月23日印发)
九、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公通字[2013]25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19日印发)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日公布,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公布,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0日公布,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