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金、垫资款与借款的关系怎样?
工程保证金,是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工程保证金的返还一般附有条件,即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没有逾期竣工等违约情况以及保修期满等。如果发承包双方对返还工程保证金未附任何条件,而只约定还款期限的,则名为保证金,实为借款。
垫资款,是承包人为承接工程替发包人垫付的款项,其本质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据此:
1.当事人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且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按照约定处理。
2.虽约定垫资,但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予支付垫资期间的利息。但承包人可主张垫资期满发包人未予返还部分的垫资利息。
3.当事人对垫资事实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垫资利息,但可就发包人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主张利息。
文章来源:福泽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