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客服热线: 010-65181749
 
法条综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室
电话:010-65181749
刑事规定汇总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条综合 > 刑事规定汇总
传授犯罪方法罪
日期:2016年11月02日 11:30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配套规定

【公通字[2000]25号】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安部2000317日印发)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五)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方法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公通字〔201434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99日印发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九)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司法部令第65号,20013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39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