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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日期:2016年11月03日 15:06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配套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31日起施行 根据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1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