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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日期:2016年11月04日 14:1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