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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日期:2016年11月07日 09:54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配套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