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司法部令第65号,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3月9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