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 评审
第九条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 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受委托的单位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报告及重点核查图斑。遥感调查与测评的标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
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申报城市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查城市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申报县、镇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五条 综合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县、镇)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其中,对申报城市的综合评议还包括听取遥感调查情况与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八条 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县、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城市(县、镇)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四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省级住房城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镇)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镇)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镇),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四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部、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
附表:1.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2.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附表1
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基础资料内容 | 要求 |
1 | 城市地形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 1:5000或1:10000 ③ 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 |
2 | 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
| ① 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② 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③ 电子图件格式:dwg格式 ④ 图件底图:总体规划图 |
3 | 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 | ① 城市各城区的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以及各城区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一式两份。 ② 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
4 |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 | ① 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5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 ① 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6 | 城市步行道、自行车道、林荫路位置图 | ① 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林荫路位置分布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7 | 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图 | ①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8 | 城市绿线位置图 | ① 城市划定并公布的绿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标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9 | 城市蓝线位置图 | ① 城市划定并公布的蓝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标。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0 | 建成区内公园绿地分布图 | ①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公园绿地名称、位置及面积。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1 |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如有,需提供) | ①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图 ②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③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2 | 建成区内2002年(含)以来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3 | 建成区内园林式居住区(单位)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4 | 建成区内规划防护绿地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如绿地系统规划中已明确,可不另报 ②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③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5 | 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位置分布图 | ①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6 | 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分布图(如有,需提供) | ①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17 | 规划区内受损弃置地位置图(如有,需提供) | ① 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 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JPEG格式。 |
备注:遥感调查与测试基础资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附表2
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类别 | 提交时间 | 资 料 提 要 |
国家园林城市 | 评审年6月30日前 |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城市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3000字以内); 2.城市创建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城市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Ⅱ级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等;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 4.城市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证明等资料。 (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 评审年6月30日前 | (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1.城市基本概况,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3000字以内); 2.城市创建总结报告,包括:城市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达标自评表、三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等。 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生态修复、黑臭水体治理以及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情况,包括:绿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 5.城市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 6.对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 (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8分钟。 |
国家园林县城 | 评审年6月30日前 |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县城基本概况,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2500字以内); 2.县城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县城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等; 3.县城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包括:规划编制(修编)或相关专题研究及其实施情况、绿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 4.县城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图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 5.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 (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县城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
国家园林城镇 | 评审年6月30日前 |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城镇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2000字以内); 2.城镇创建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城镇对照《国家园林城镇标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等; 3.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各类绿地统计一览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竣工时间等); 4.镇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图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 5.对照《国家园林城镇标准》逐项达标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 (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城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0分钟。 |
备注:
1.纸质材料作为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全面、完整、规范,要充分展示创建过程及创建成效,要着力体现城市、县、镇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既要内容完整,又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仅用于综合评审,应突出创建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创建前后对比分析等),要反映重要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全面、真实、客观地展示城市、县、镇风貌,避免做成脱离创建主题的广告片、风光片等。
3.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申报时当地最新统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