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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日期:2017年01月18日 09:27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配套规定

【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9日公布,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监察委员会第49此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