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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违抗命令罪
日期:2017年01月18日 10:08

《战时违抗命令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