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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
日期:2017年01月18日 10:24

《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