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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叛逃罪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10:30

《军人叛逃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