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罪,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