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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11:04

《战时造谣惑众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