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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15:35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