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客服热线: 010-65181749
 
法条综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室
电话:010-65181749
刑事规定汇总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条综合 > 刑事规定汇总
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15:42

《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