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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15:47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