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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15:49

《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