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网红主播因“脚踏两条船” 被判支付违约金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火热,各种直播平台层出不穷,网红主播也在年轻人的世界中大受追捧,但网红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一直饱受争议,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网络直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因为网红游戏女主播在多个直播平台露脸,被经纪公司告上法庭,以她多头签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琳娜是一位95后网络游戏女主播,从去年开始,在某知名网络平台的专属频道直播并解说游戏。去年3月,爱悠公司找到琳娜,经过洽谈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双方约定,琳娜作为爱悠公司全世界范围内独家签约的游戏解说员,由公司负责其主播项目的经纪事宜,并独家享有琳娜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
合同签订后,爱悠公司向琳娜支付了5万元的签约费。双方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琳娜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直播平台、频道及视频业务相竞争的网络平台、频道,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
此后,琳娜一直私自在平台其他房间内进行游戏解说直播,但该频道不属于爱悠公司所有。
法庭上,琳娜承认了其多头签约的行为,并表示确实未在爱悠公司指定的平台房间号内进行直播,但是起初是爱悠公司意图挖角,故意与其签订了经纪协议。琳娜表示,网络直播行业没有规范的准入机制,大部分主播都是身兼数个平台的直播工作,而且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的签约并不规范,在收入和前景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这样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琳娜还称,直播收益也有刷票和自身后台运营的投入,同意解除自己和爱悠公司签订的协议,但希望法院在判决时适当调整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经纪公司和主播间签订的合约自判决之日起解除,主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签约费、赔偿违约金及诉讼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在网络日趋发达的当今,针对网络直播无序竞争问题,法院建议,一方面应全面落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加强主播实名制、失信黑名单、内容预审查、举报机制等方面的网络直播管理;一方面对妨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侵犯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涉事主播、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形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以案释法加强法制宣传,通过提示常见争议条款、违约责任承担等方式,提升各方缔约、履约能力。(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周夏雨 王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