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配置 服务金融发展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关于金融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重庆市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区域发展战略,努力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作为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和重庆“母城”,渝中区“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贸中心、金融高地、总部高地”的功能定位愈发突出,渝中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西部地区首家金融审判庭的专业化、集约化优势,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促进创新发展。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审判的规范引导和价值驱动作用,渝中区法院就2016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金融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和结案数量均创历年最高,受理案件11820件,同比增长226.3%;审结案件11085件,同比增长232.7%;结案标的额46.71亿元,同比增长275.9%。其中,新收案件排名前五的分别为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分别占总数的66.1%、29.4%、2.4%、1.4%和0.3%;增长幅度排名依次为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纠纷,分别同比增长307.8%、157.7%、66.5%、29.9%;涉案标的额排名依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8.4亿元,信用卡纠纷8.9亿元,追偿权纠纷3.6亿元。调解撤诉率为24.2%,上诉率为0.6%,持续保持较低水平。
1.案件类型集中高发,经济影响作用明显。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诱发金融成本提高、低端行业利润降低,导致资金压力持续增大,企业偿债能力下降。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后,各银行加大了以司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和核销的力度,使金融借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激增态势,两类案件即占金融案件总数的95.5%。
2.借款违约普遍存在,诉讼地位相对分明。在金融类案件中,绝大多数系因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违约行为,即借款人的资金偿还能力下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在诉讼地位上,原告多为贷款人、担保人,通常以银行、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而被告多为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债务人,通常以自然人、公司为主。
3.公告送达比例偏高,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被告下落不明同时无法获取其他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而穷尽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依然无法送达的情况较多,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案件较多,公告比例高达72%。同时,鉴于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较大等原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比较普遍,比例为26.6%,审理周期较长。
二、产生原因
1.业务审查不够严谨。未严格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婚姻等信息,导致合同并非被告本人签字,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困难。保险公司未妥善保管保险凭证,导致投保人主张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2.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约定不明;重大疾病保险中,对重大疾病的范围界定不清;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最高额度”定义不准,未明确具体担保范围;对债务人提供货币担保的性质属于保证金还是账户特定化的金钱动产质押约定模糊。
3.担保手续存在瑕疵。如担保人的签字系伪造;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笔抵押担保,担保债权大于抵押物价值,存在超额抵押的情况;未核实抵押物的真实信息,抵押预告登记地址与抵押物实际地址不一致等,导致真实抵押物的认定存在困难。
三、预判及建议
未来一段时间,受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和实体经济发展形势影响,金融机构仍然将通过诉讼方式,加大债务催收和呆账核销力度,金融案件总数仍然趋于高位运行,尤其是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持续大幅增长。新型金融纠纷也将逐步增多,例如票据、P2P网络借贷、融资租赁、理财产品纠纷等。对此,课题组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金融立法,填补规则真空。与蓬勃发展的金融创新业务相比,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与修订稍显滞后,部分领域尚需专门性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例如在个人投资理财领域,对准入资质、投资方式、信息公开、条款设置等问题均属于法律空白,不利于引导理性投资,释放信贷资源。
2.强化金融监管,修复制度缺陷。重点围绕金融机构,一是要完善内部管理,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合同审查,降低诉讼风险;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健全资信评估等第三方监管机制,减少违规行为;三是增强服务意识,在业务营销和合同订立过程中,更加严格提示和说明义务,切实兑现承诺。
3.健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首先,在行业内部设立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化解投诉,促进和解。其次,大力推行金融仲裁制度,以更专业的人才、更灵活的程序、更快捷的方式处理金融纠纷。再次,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平台,扩大调解范围,提前告知风险,预测诉讼成本,促成诉前调解。
4.加强风险提示,倡导理性投资。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公检法司等要会同宣传部等部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载体,丰富案例通报、座谈交流、旁听庭审等方式,通过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针对各类保险业务、理财项目的主要风险、预防措施和救济途径等内容,加强警示教育,引导理性投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课题组成员:姚铸 任萍 陈晓红 汤小辉 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