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卫兰
【案情】
吴某在淘宝网鲁晟美食小吃车商铺订购了一辆美食小吃车,支付了价款15300元,吴某验收车辆时无说明书、无合格证,后补寄过来的说明书与车辆不匹配,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发电机不发电、油箱生锈、车身掉漆、刹车不断电等质量问题,之后还发现该车无发电机号、无车架号。吴某在淘宝申请退货并要求三倍赔偿,不久后该网店被封,淘宝方只将网店保证金1000元划给吴某,因此,吴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网店店主张某,要求张某三倍赔偿45000元。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人民法院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在张某的网店订购美食小吃车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无约定管辖的,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买受人吴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网购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吴某与网店之间未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张某住所地与买受人吴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吴某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张某的管辖权异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