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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
日期:2018年02月28日 13:42

事业单位招聘,“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


  关于纪元诉徐州市人社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一案审理情况的通报

  2018年2月23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纪元诉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案依法宣判,认定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将该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过程

  纪元系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信息中心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于2016年3月报名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岗位为其所在单位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主管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徐州市征收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后通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以“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为由取消了纪元的聘用资格。纪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徐铁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胡奇峰(涉案招聘岗位的最终录用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徐铁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徐铁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徐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了该案审理期限。

  二、审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2月22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6上半年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招聘单位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空岗情况,确定申报公开招聘岗位计划数及包括专业要求在内的岗位条件,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徐州市委组织部或徐州市人社局。

  2016年3月18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根据前期申报情况,发布《2016上半年徐州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区属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5名。该公告附招聘岗位简介表,其中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徐州市征收办拟招聘一名工作人员,专业要求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招聘公告》载明了报考条件,其中第4项为“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具体见岗位简介表,招聘岗位专业参考《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招聘公告》载明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招聘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报考资格复审把关工作;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组织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在上述程序中,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指导和查纠。《招聘公告》亦规定,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负责对该公告内容进行解释。

  纪元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信息中心的编制外聘用人员,2012年6月18日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硕士。2016年3月,纪元通过网络报考涉案岗位,报名填写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认为原告符合涉案岗位报名条件,初步审核通过原告的报名资格。4月16日,纪元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合格。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对笔试合格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5月20日,徐州市人社局发布本次招聘考试资格复审合格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涉案岗位为纪元和胡奇峰两人。6月4日,纪元、胡奇峰参加面试。笔试、面试总成绩纪元第一、胡奇峰第二。后纪元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7月1日,徐州市人社局发布本次招聘体检合格人员名单,纪元体检合格。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和徐州市征收办考察认为纪元合格。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前,徐州市人社局审核拟聘人员纪元的信息,认为纪元所学专业“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与《招聘公告》上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不相符,不能作为被聘用的对象,遂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8月1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告知纪元上述情况。当日,徐州市人社局公示2016上半年徐州市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考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为8月1日至8月9日),未公示涉案岗位的拟聘人员。

  2016年8月4日,纪元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苏师范大学出具的《关于纪元同志所学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的证明》和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出具的《关于纪元同志在2016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专业的情况报告》。江苏师范大学的证明载明:纪元所学专业“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为教育部认定的“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0501)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专业编号为050108。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在情况报告中告知被告,纪元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属于招聘科目范围,符合招聘条件,通过考察了解纪元比较适合使用要求,招人单位徐州市征收办希望能招录原告。8月5日,徐州市人社局公开发布《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递补通知》,胡奇峰被通知递补参加体检、考察,公示期为8月5日至8月15日。8月11日,徐州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针对原告纪元反映“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因不符合专业条件而被取消资格问题”,作出《关于“部门信箱175645号”的回复意见》,告知原告取消其聘用资格的原因为:原告毕业证上记载的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与所报岗位专业要求不符,《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中“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与“中国语言文学”是中文文秘类并列的两个专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载明“中国语言文学”为一级学科,其下包含八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招录专业参考目录》)载明:“中文文秘类”研究生学历层次专业设置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24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均为其中的具体专业之一。

  胡奇峰2010年6月17日毕业于原徐州师范大学(现为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2016年10月,胡奇峰被徐州市征收办聘用。

  三、裁判理由

  (一)徐州市人社局对本次招聘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查纠职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据此,徐州市人社局具有决定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职权。

  (二)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招录专业参考目录》是本案审查徐州市人社局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招聘公告》确定本次招聘岗位专业参考目录为《招录专业参考目录》。该参考目录已经对外公示,考生和招聘单位均已知晓,且应当予以遵循。“中国语言文学”在该参考目录中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大类)。该《招聘公告》对各个岗位均设置了明确的专业条件,设置到大类的均在名称后注“类”字,设置到具体专业则列明具体专业名称。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为六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其中具体专业之一。“中国语言文学”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五个专业(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属并列关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并未对学位、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作具体规定,我国目前也无其他法律规范对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具体专业的填写作出统一规定。学历证书的学科专业内容原则上应根据学校的招生简章所设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均可以作为具体专业填写。“中国语言文学”可以作为硕士招生的专业方向,并在硕士学位及学历证书上予以载明。“中国语言文学”记载在学历、学位证书上时是指具体专业,不存在与其他专业的包含关系。

  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与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并不相符。案涉《招录专业参考目录》的“中文文秘类”包括了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内的24个具体专业。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岗位六个专业要求(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从上述24个专业中选取,并不包括“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案涉岗位招聘设置所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故纪元以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即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开招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案中,涉案岗位的报考条件已对外公示,对考生报考岗位的选择具有直接决定作用。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未按涉案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进行审核,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审核。如果认可其资格审核的有效性,则对其他报考者不公平,有违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开、平等原则。

  因此,纪元的专业条件与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

  (三)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程序违法

  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依法行政不只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有关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者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徐州市人社局在纪元即将被公示为涉案岗位拟聘人员时,以其不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为由,取消其聘用资格,必然对纪元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徐州市人社局应根据前述规定,告知纪元其决定的内容及依据,并告知纪元陈述、申辩权利。而徐州市人社局只是将其决定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直接告知纪元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不符。尽管纪元后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苏师范大学的证明和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情况报告,实际上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但不能以此否定徐州市人社局前述未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与此同时,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过程中亦存在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及《招聘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和被告庭审陈述,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次招聘工作岗位设置、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考察等各环节都负有监督和查纠的职责。徐州市人社局应当及时、审慎履行上述职责,对考生信息及时核实、纠错。纪元以“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报考涉案岗位,并在资格复审中提交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虽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具体实施审核,但最终的审核结果是由徐州市人社局对外公布。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初审、笔试、复审、面试,进入体检、考察。徐州市人社局在涉案招聘过程中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实属不当。

  基于上述理由,徐铁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由于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确不符合涉案岗位的招聘条件,其要求恢复聘用资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的问题

  该案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徐铁法院多次向有关部门补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专门意见。二是原、被告均有协调意愿,双方就和解方案进行了反复协商。三是原告在起诉之初未能准确表述诉讼请求,经法官多次释明和引导,其诉讼请求历经数月才得以最终明确。四是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合议庭先后依法追加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胡奇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铁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该案不存在违法超审限的问题。

  (二)关于行政协调的问题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并不限制和禁止当事人和解。行政诉讼协调是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定处分权限内达成和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工作机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市人社局多次向法院表达协调化解的意愿。纪元本人及其家人亦表示接受徐州市人社局的和解动议。徐铁法院在原、被告均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始终关注并密切跟踪实质化解争议工作的进展情况。2017年11月30日及12月8日,纪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伟两次到庭,表达实质化解纠纷的意愿并提出条件:愿意接受徐州市人社局为纪元提供的就业帮助;徐州市人社局补偿纪元人民币200万元。后因徐州市人社局不接受纪元提出的巨额经济补偿要求,双方未能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18日,纪元向徐铁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和解,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徐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2月23日,徐铁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判。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若不服该判决,均可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