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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日期:2018年03月01日 13:21

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作者:罗宇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当前,在一些地方,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领域腐败形式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其中,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衍生产品,原本是大众社交娱乐互赠慰问表达友好的调味剂,但伴随微信平台大众化普及,使得一些行贿、受贿者有了可乘之机,微信红包渐渐沦为“微腐败”的另一种方式。

  警惕假借人情外衣的隐性腐败

  微信红包“微腐败”的出现,再次证明了“四风”的顽固性与反复性。通过网络支付、电子送礼的方式,送礼者与收礼者不必见面就能“隔空操作、安全对接”,轻易就避开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的监督。这些“改头换面”行贿送礼,并未改变其腐败性质。其主要特点:一是人情外衣,权钱交易。收发微信红包更像是熟人间的感情联络,加之单个红包200元封顶,看起来收个红包也不是原则问题。但应当警惕的是,微信红包实质就是金钱往来,如果双方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即使金额很小,即便目前没有诉求,也难逃瓜田李下之嫌,且绝大部分人都是“包”中有“求”、“礼”中有“盼”。二是隐蔽快捷,便于操作。收发红包不用事先联络、登门拜访,隐蔽性强。只要加个微信好友,稍稍动动手指红包网上交易瞬间就能完成,双方无须面对面,更容易躲避监督。

  治理微信红包“微腐败”的路径选择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打好“预防针”。治理微信红包“微腐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长期性工作,时常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将治理关口前移,做好“提醒关”“教育关”。要深入学习宣传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法纪修养,带头崇廉拒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遵守不准收送红包礼金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常敲警钟,查纠“四风”问题,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率先垂范。

  二是健全制度法规,设好“高压线”。要防止微信红包“微腐败”搭上互联网的快车,就必须完善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明确划定行为红线。不久前,天津市委组织部出台相关规定,严禁机关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这些新规为党员干部在微信上的行为划了制度红线。要建立健全实名购买、非现金结算为基础的监管备案制度,对电商预付卡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斩断红包礼金来源。

  三是运用科技手段,建好“防火墙”。在微信客户端收发红包,不同于银行实名转账的有据可查或是现金送礼的有迹可循,经常在谈笑间就“插播”一条红包信息,多笔金额瞬间入账,安全可靠不易察觉。若不及时制止,就很容易从微腐败变成大贪腐。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升级”科技手段,练就“火眼金睛”,揪出那些变种的“微腐败蛀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运营商、金融部门的协同作战,从数据流中筛查可疑线索,找出异常支付、异常交易的蛛丝马迹。通过科技手段对红包钱款数、一对一的送款次数设限,以此来控制一些大额微信转账、多个红包,从技术层面增强网络监管的甄别力。

  四是加大惩治力度,念好“紧箍咒”。要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开展严查“电子送礼”的专项整治;要加强部门合作,破除技术障碍,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红包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严查微信红包“微腐败”问题;要盯紧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利用微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威慑;要加大对企业或个人赠送微信红包等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行贿者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限制性处罚力度,从刑事和经济两方面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