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 防范冤错案
——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综述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聪 卞子琪
3月9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改革意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广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经验,推进庭审实质化,上海、贵州高院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热词。
防范冤假错案
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大期待。而冤假错案恰恰是对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一旦形成,危害巨大。
“发生冤错案,对当事人和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更为严重的是,冤错案的发生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的杀伤力,影响国家司法体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说。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阻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据了解,为贯彻中央有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配套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规程。
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对于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推进侦查机关人员出庭、规范庭前会议召开等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法院把关作用
据了解,多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曾经出现过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现象。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一旦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或者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终环节的审判阶段虚置化,侦查一旦出错便一错到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提出的,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环节上的实质功能,真正发挥人民法院的把关作用。通过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逐一举证、质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必须是公检法三个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以前三家存在协商办案的情况,忽略了每个阶段各自应当独立履行的职责。其实,最核心的是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重庆市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会长,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韩德云说。
防止庭审流于形式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近年来暴露的冤假错案表明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质都可能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
因此,司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疑罪从无的责任。侦查终结发现疑罪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发现疑罪的,不应当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要着力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建设。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建设,即把“以庭审为重心”落实到位。“要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和庭审法官的审判独立,要着重研究预审卷宗、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尤其是关于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注重案件的繁简分流,使法官、检察官有精力实现普通程序的庭审实质化。”陈卫东说道。
“推动庭审实质化,首先,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尤其是指控犯罪事实要明确规定庭审程序作为保障。其次,庭审中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法庭辩论充分展开,各方证据、主张、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讨论,尤其避免在庭审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庭审流于形式,特别是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尤为重要。再次,要完善当庭宣判,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建议道。